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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3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予公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
2016年12月8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提質增效升級,實現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由中央和國資委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規經營、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遵循企業發展規律,實行與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堅持與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四)堅持短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相統一。強化國際對標和行業對標,構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系。
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考核導向
第五條突出發展質量,引導企業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的發展。
第六條注重資本運營效率,引導企業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優化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提高價值創造能力。
第七條準確界定企業功能,引導企業在服務國家戰略目標、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第八條堅持創新發展,引導企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自主創新,加強協同創新,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重視國際化經營,引導企業積極穩妥參與“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建設,加強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推動產品、技術、標準、服務走出去,規范、有序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培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國公司。
第十條健全問責機制,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范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章分類考核
第十一條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實際,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
第十二條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力。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適度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考核權重,合理確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資本成本率。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企業,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十四條對公益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不同企業特點,有區別地將經濟增加值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納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適當降低考核權重和回報要求。對社會效益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十五條根據企業經營性質、發展階段、管理短板和產業功能,設置有針對性的差異化考核指標。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企業承擔的保障國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實施“走出去”重大戰略項目等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在考核時予以適當處理。
第四章目標管理
第十七條國資委按照企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與在國家經濟建設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與做強做優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則,主導確定企業經營業績總體目標(以下簡稱總體目標)。
第十八條企業考核目標值應與總體目標相銜接,根據不同功能企業情況,以基準值為基礎予以核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基準值根據企業考核指標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業對標情況綜合確定。
第二十條年度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也稱經濟利潤,下同)指標目標值設置為三檔。
第一檔:目標值達到歷史最好水平,或者明顯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業總體目標。
第二檔:目標值不低于基準值。
第三檔:目標值低于基準值。
經行業對標,目標值處于國際優秀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不進入第三檔目標。
第二十一條國資委將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指標目標值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緊密結合。
第一檔目標值,完成后指標得滿分,同時根據目標值先進程度給予加分獎勵。
第二檔目標值,完成后正常計分。
第三檔目標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結果不得進入A級。
第二十二條利潤總額目標值與工資總額預算掛鉤。
第一檔目標值,工資總額預算高于上年水平。超額完成目標的,按照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可以實施特別獎勵。
第二檔目標值,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標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較多的除外)。
第三檔目標值,工資總額預算比上年應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條任期考核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綜合確定。各項考核目標值經對標處于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滿分;考核目標值低于基準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考核實施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國資委領導下,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二十六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將考核期內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國資委對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考核期中,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九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重大資產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同時抄報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三十條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三十一條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
(一)由董事會考核經理層的企業,國資委與董事會授權代表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依據國資委考核要求并結合本企業實際對經理層實施經營業績考核。
(二)國資委根據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和董事會企業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和等級。
(三)董事會根據國資委確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個人履職績效,確定經理層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應制訂、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條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物質激勵主要包括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精神激勵主要包括給予任期通報表揚等方式。
第三十七條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第三十八條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十一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適度拉開差距。分配方案報國資委審核備案后執行,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對取得重大科技創新成果、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和社會參與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
第四十三條對經營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品牌建設、國際化經營、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國資委評定后對企業予以任期激勵。
第四十四條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四十五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境外惡性競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考核期內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七條中央企業專職黨組織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考核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并企業中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九條對新組建尚未進入正常經營、主要從事專項技術研發的企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實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同時廢止。
2016年1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