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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專家指出,這既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的具體舉措,也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加強國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重要內容,標志著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待遇方面的管理進入改革新階段。
從粗放型轉向精細化
“《意見》的出臺與黨中央、國務院一貫高度重視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并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的原則和精神一脈相承,體現了用制度規范權力、用制度監管權力的原則,是更高規格的頂層設計與統籌安排,具有更強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主任張占斌表示。
2006年,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規范職務消費的要求,國資委制定了《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標志著規范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此后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指導性要求和約束性規定,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管理逐步走向完善。
“目前各家中央企業已經基本建立了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體系,探索實施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預算管理。但是也不可否認,仍然存在著一些企業負責人職務設置消費定額、報銷本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業務招待鋪張浪費等問題,社會反響強烈。《意見》正是基于這些現狀對國企負責人的職務待遇進一步規范和細化,讓企業負責人了解政策紅線,也便于相關機構進行分類監管。”張占斌指出。
《意見》取消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提法,而是把合理的、必要的履職保障和合理支出確定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如果說前十年是以規范職務消費為主題開展了一系列建章立制的基礎性工作,那么今后這項工作無疑翻開新的一頁,進入到以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為主題的新階段,新提法更為科學準確,也意味著對國企負責人的管理從過去的粗放型開始向精細化管理轉變,通過精細化管理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標準更加明晰 操作有章可循
《意見》首度對央企負責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7項具體內容設置上限標準,并明確對“企業用公款為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會員、高爾夫等各種消費卡”“企業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的消費”等內容設置禁令。
“相比過去一些較為原則化的定性要求,新規定從企業實際出發,按照標準將具體事項寫入《意見》,一方面將企業正常的經營性業務支出合法化、規范化,同時將公款辦理消費卡等非法的做法進行明文禁止,更加細致和明確,標準也更加清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凸顯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特征。”在張占斌看來,這“七項內容”“四個禁止”非常到位,而且反應速度快,體現了通過改革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的執政思路,也彰顯了我黨對于搞好國有企業的決心和態度。
事實上,包括差旅、臨時出國等項目國家相關部門都早有明確的要求,而這些內容也是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當中履職所必須發生的一些費用和支出。專家提出,關鍵要強調在財務管理上對相關費用作出約束性規定。
專家普遍認為,國有企業在負責人職務待遇管理上存在著進展不平衡的問題,絕大多數國企已經建立了規范職務待遇的制度體系,特別是“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也有部分國企缺乏基本的制度建設,需要通過統一的標準加以監管。
規范從制度管權做起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國資委副主任徐福順表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是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重要工作內容,國資委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
在張占斌看來,對國企負責人職務待遇方面的規范與薪酬改革兩項工作相輔相成。“要在管好前門的同時把好后門,如果前面紀律約束控制得很好,薪酬和業績實現了良好掛鉤,而后門還是敞開的,可以隨意進行職務消費,那么就會弱化激勵約束機制的有效性,所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制約和促進的。”
他表示,一要落實監管責任主體,將按照國有企業監管職責,層層落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監管責任。二要細化管理規定,嚴格審核程序,明確相關標準,全面建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三要開展專項檢查,將《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納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監督檢查工作。對審計或者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專項治理。
張占斌強調,相關操作細則不宜過于瑣碎,既要確保廉潔從業,也要有利于企業的業務發展和市場開拓。
(本文章摘自9月3日《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