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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公益性思考
  2012/04/24| 閱讀次數:2277

    自企業這一配置資源的組織形式出現以來,其責任就隨之產生,那就是贏利,也就是經濟責任。隨著市場的發展,企業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其自身責任也從最初的經濟責任擴大到社會責任。在企業的類群中,有一類相對特殊的企業,即國有企業,從性質上是企業,從產權上是國有,于是這類企業除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外,還有一種超越企業經濟和社會責任的行為,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體制,不同的所有制下,在不同發展時期,這一行為的表述和實現形式各有特點。在我國,國有企業除經濟和社會責任外的這一行為,從某種意義上可稱為政治責任。1956年,我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形成了完善了國有經濟體系,國有企業義不容辭地承擔起了全國人民賦予的三大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自此,在建設和改革的歷程中,國有企業始終在承擔三大責任中謀求發展,在發展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責任。

  一、企業的性質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演變

  (一)企業的性質

  1937年,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發表了《企業的性質》,提出企業的存在是為了協調配置社會資源,是一種人為的、有組織的配置社會資源的方式。并從交易成本、規模效益、勞動分工等方面分析了企業存在的原因、企業的作用和企業的規模邊界,討論了企業存在的原因及其擴展規模的界限。

  隨著全球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性質也進一步發展。今天的企業是多種商品經濟組織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形成的經濟實體。以贏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者、客戶、員工、社會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收益。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

  科斯對企業的性質給予了充分的論述,實踐中也給予充分的發展,從企業的責任上講這是企業的經濟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與演變

  早在18世紀中后期第一次工業革命后,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就有了充分的發展,當時的企業責任只表現在經濟層面,企業的社會責任還未出現,實踐中,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由業主個人的道德來體現。企業社會責任思想來自于亞當·斯密(Adam Smith) “看不見的手”。在古典經濟理論看來,一個社會通過自由的市場能夠最好地確定其需要,如果企業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銷售,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18世紀末,西方企業的社會責任觀開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表現為小企業的業主們經常捐助學校、教堂和窮人。

  19世紀以后,兩次工業革命的成果帶來了社會生產力的飛躍,企業在數量和規模上較大程度的發展。19世紀中后期企業制度逐漸完善,美國政府接連出臺《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以抑制企業不良行為,客觀上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出了新的要求。1924 年,奧立弗·謝爾頓(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這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1970年,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紐約時報》刊登題為《商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的文章,指出“極少趨勢,比公司主管人員除了為股東盡量賺錢之外應承擔社會責任,更能徹底破壞自由社會本身的基礎”,“企業的一項、也是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比賽規則范圍內增加利潤”。社會經濟觀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第二目標,企業的第一目標是保證自己的生存。“為了實現這一點,他們必須承擔社會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他們必須以不污染、不歧視、不從事欺騙性的廣告宣傳等方式來保護社會福利,他們必須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區及資助慈善組織,從而在改善社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

  1976年,經合組織(OECD)制定了《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是迄今為止唯一由政府簽署并承諾執行的多邊、綜合性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些準則雖然對任何國家或公司沒有約束力,但要求更加保護利害相關人士和股東的權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強問責制。2000 年該準則重新修訂,更加強調了簽署國政府在促進和執行準則方面的責任。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開始在歐美發達國家逐漸興起,它包括環保、勞工和人權等方面的內容,由此導致消費者的關注點由單一關心產品質量,轉向關心產品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和勞動保障等多個方面。一些涉及綠色和平、環保、社會責任和人權等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輿論也不斷呼吁,要求社會責任與貿易掛鉤。迫于日益增大的壓力和自身的發展需要,很多歐美跨國公司紛紛制定對社會做出必要承諾的責任守則(包括社會責任),或通過環境、職業健康、社會責任認證應對不同利益團體的需要。

  2000年,《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別會議提出,在建立全球化市場的同時,要以《全球契約》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全球契約》行動計劃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2002年2月在紐約召開的世界經濟峰會上,36位首席執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會責任,其理論根據是,公司社會責任是核心業務運作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從2001年開始著手進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2004年6月最終決定開發適用于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組織指南標準,由54個國家和24個國際組織參與制定,編號為ISO26000,它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標準體系。2010年11月1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瑞士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了社會責任指南標準(ISO26000)的發布儀式,該標準正式出臺。

  二、國有企業的一般性質和特殊性質

  (一)國有企業的性質和責任

  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是一般企業的根本所在,在企業層面,國有企業應當而且必須具有一般企業的性質。但是,除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外,國有企業還有一種超越經濟和社會責任的行為。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體制,不同的所有制下,在不同發展時期,這一行為的表述和實現形式各有特點,這一行為可以籠統地稱為公益行為,也就是公益性,這是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

  在我國,國有企業除經濟和社會責任外的公益行為,從某種意義上可稱為政治責任。當下,我國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空前廣泛的社會變革在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這樣或那樣的矛盾和問題。國有經濟、國有企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是解決社會矛盾、保障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國有企業在這方面的作用,就是國有企業的公益行為,也是國有企業承擔的政治責任。

  (二)我國國有企業的形成及三大責任

  1. 國有企業的基礎——中國紅色企業。中國國有企業的創建最早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紅色根據地所創辦的小型兵工廠和機械修理所。那時舉辦的企業大多是服從戰爭和軍事的需要,因而帶有濃厚的軍事化色彩,加上技術水平和客觀環境的限制,中國紅色企業主要以手工業為主,還談不上整體生產能力和專業化協作水平。但是,由于軍事性的需要使它一出現便初具國有企業模式。從1927~1949年,中國紅色企業穩步發展,為中國國有企業框架的構建打下了堅實的思想基礎和一定的物質基礎。

  2. 國有企業全面構建——六合一的體系。中國的國有企業,并不像西方國有企業那樣產生。新中國成立以后,通過沒收官僚資本,經過對民族資本、私營資本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三年內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體系,現代企業萌芽。新中國的企業組建不是在市場經濟發展內在要求的基礎上,而是根據計劃經濟的要求通過大規模的強制手段實現的。1952年政務院發布的《關于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名稱的規定》中有這樣一段話:凡中央五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托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凡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投資經營的企業,稱“地方國營企業”;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3. 國有企業的發展——產業結構調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中國國有企業運行體系基本完成。此時的國有企業肩負著雙重任務:一是為國家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以鞏固和保障國家政權;二是全力實現新中國的工業化,建立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雙重任務下的國有企業發展采取了非均衡發展思路。

  隨著改革開放的開始和深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程經歷了從國營到國有,從國有到國家投資。無論如何改革,國有企業所具有的一般性質和特殊性質一直存在且不斷發展,到今天就是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影響力、帶動力和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同時,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是國家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國有企業必須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國家經濟社會政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迅速跟進。在經濟社會出現問題時及時站出來,為黨、國家和人民分憂,逐步解決經濟社會中的問題。

  三、我國國有企業的四大特性

  在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從企業性質上,我國的國有企業義不容辭地承擔起了全國人民賦予的三大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自此,在建設和改革的歷程中,國有企業始終在承擔三大責任中謀求發展,在發展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責任。在具體運行體系上,三大責任體現四大特性,即國有企業的市場性、行業性、福利性和政策性,其市場性表現為市場競爭的主導,行業性表現為行業發展的龍頭,福利性表現為公共品提供的主力軍,政策性表現為政府宏觀調控的工具。

  (一)市場性——市場競爭的主導

  市場化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市場化的內涵也將發生根本變化,雙市場化思想將是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重要思想之一,其雙市場手段將是國有企業市場化的根本方向。雙市場化的主要措施是國有企業外部市場化的同時,將市場化引入企業內部,以市場鏈的形式實現企業內部的治理。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z)認為:轉型國家建立起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比產權的變革、非國有化和私有化企業在數量上的增加、比重的擴大更為艱難,如果一個國家在這兩者不能兼得的情況下,那么,競爭比私有化更為重要。按照他的邏輯,在企業外部,需要一些最重要的經濟制度以減少代理環節。例如,用于執行股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人權利的法律機制,流動性強的股票市場,開放式投資基金,競爭政策的法律框架,整個會計審計的監督體系,以及管理階層的職業素養,等等。這樣做可以達到減少“代理環節”的目的,從而降低“內部人”對企業的控制和減少轉型經濟中代理人(經理階層)違背代理關系產生的不良后果。在企業內部,要全面實行市場化運作,即將投入產出比下放到企業的每一位員工,以利潤為紐帶,以外部市場化制度為模板,從而實現企業內部運作的高效率化。

  公有制為主導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現形式。我國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就要求國有企業在改革和發展中,必須保證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不發生變化,在實現形式上要求國有資本以產業為基礎重組整合成大企業大公司,使公有制企業在社會總資本額中占據優勢,而不僅僅是使公有制企業在數量上占優勢。同時,國有企業在大的基礎上要做強做優,這樣才能進一步鞏固公有制的主導地位。

  (二)行業性——行業發展的龍頭

  在市場化的基礎上,大型國有企業要在改制過程中,以市場化運作,以資本化運營,做大、做強、做優,使之成為各行業發展的龍頭,引領中國企業的發展,并且與大型跨國公司在世界市場的競爭中相抗衡,成為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主要骨干力量。同時要承擔支撐國民經濟發展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雙重任務。

  在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中形成的大型國有企業,已經逐步發展成為行業的龍頭。 2011年,中央企業生產經營總體上保持平穩較快增長,主要經濟指標創歷史新高,全年累計實現營業收入20.2萬億元,同比增長20%;累計實現凈利潤9173億元,同比增長6.4%;累計上繳稅金1.7萬億元,同比增長19.7%。截至2011年底,中央企業資產總額達到28萬億元,同比增長14.9%,凈資產10.7萬億元,同比增長11.4%。目前,已有43家中央企業實現主營業務整體上市,一汽集團等4家企業完成整體改制工作。在建立規范董事會試點方面,2011年,共有3家石油央企、2家電信央企、2家水運央企和1家軍工央企進入試點,試點企業總量擴大至42家,董事會規范運作的制度體系基本完成。2011年,進入世界500強的38家中央企業中,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分別占全部中央企業的75.12%、81.11%、79.59%和77.92%。國有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明顯提高,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進一步增大。因此,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大型國有企業成為中國市場經濟中行業發展的龍頭是個必然趨勢。

  (三)福利性——公共品提供的主力軍

  在我國國有企業中,并不是所有企業都要成為市場競爭的主導,行業發展的龍頭,對于部分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型國有企業,它們的發展趨勢是作為市場經濟下提供公共品的主力軍,是政府實施福利政策的重要保障。這類企業作為特別的法人(政府法人型)需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特殊的規制行事。這類企業不是盈利的主體,是財政重點支持的對象。

  (四)政策性——政府宏觀調控的工具

  國有企業在成為市場競爭的主導和行業的龍頭后,另一個重要的職能必然顯現: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之一。

  斯蒂格利茨認為:市場不是越自由越好,市場需要自由化,更需要調控。中國是一個大的市場,在完全開放后,將是世界經濟的濃縮。因此,單憑一般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政府很難對市場實施有效的調控,尤其是在金融危機后,自由市場經濟再次受到質疑的今天。在這一背景下,國有企業必然要承擔起這一重要任務。目前,大型國有企業幾乎全部控制了我國的原油、天然氣和乙烯生產;提供了全部的基礎電信服務和大部分增值服務;發電量約占全國的43%;汽車產量占全國的47.5%;生產的冷軋板、涂鍍板等高附加值鋼材(4304,-10.00,-0.23%)約占全國的60%;生產的水電設備占全國的70%,火電設備占全國的75%。中央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擁有一批重要骨干企業,在商貿流通、交通運輸、農業、醫藥、建材、投資等領域擁有一批行業排頭兵企業。就目前發展的趨勢看,國有企業完全有能力扮演好這一角色。   (本文章摘自《國有資產管理》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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